個人可否自國外郵購健康食品?其數量有無限制?

 1. 「健康食品」原本是一日常用語(普通名詞,商業名詞),自健康食品管理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正式施行後,轉變為法律用語(專有名詞,法定名詞),任何 食品如果想要冠上「健康食品」的名稱,則一定要按照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,備妥必要的科學證明及實驗數據,向衛生署提出申請並經審查許可後,才能合法的使用 此一名詞。而健康食品管理法除規範「健康食品」之名詞外,尚包括衛生署所認定之「保健功效」宣稱,即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如涉及「保健功效」宣稱,亦屬違反健 康食品管理法規定。所以,凡是食品未經衛生署查驗登記許可,不得擅自標示或廣告為「健康食品」或宣稱具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。


2. 因此,坊間 口頭所說的「健康食品」,現在不能亂說,因為「健康食品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,要成為「健康食品」,一定要經過衛生署審查通過發給許可證後,才能稱為 「健康食品」,否則會受罰。所以,只有標有「健康食品」、「衛署健食字號」及「綠色橢圓標織」,才是衛生署有保障的健康食品。而坊間口頭所說的只能是「一 般食品、保健食品」,只能當一般食品食用,做為營養補充而已。


3. 一般來說,個人可以從國外郵購坊間所謂的「保健食品」,不需事先 到衛生署辦理登記,如果有必要海關才會要求購買者(個人)到衛生署來辦理樣品輸入登記,登記通過後才會允許放行。至於需準備的文件有:(1)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二份;(2)產品成分含量表或標籤說明書;(3)國際包裹招領單或空運提單影本;(4)私章。


目前每項食品樣品輸入登記,如屬於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最高核可量為1200粒;如屬於液態、粉態及其他食品形態者,其最高核可量應為合理之個人自用量為限

資料來源: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食品資訊網

http://food.doh.gov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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